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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開始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最終規定
移民局最近發佈消息,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2020年9月11日做出決定,允許移民局在包括紐約州、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和佛蒙特州(Vermont)在內的全美範圍內恢復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此決定同時中止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2020年7月29日禁令的執行,該禁令禁止在Covid-19疫情期間或此後任何應對Covid-19的全國健康緊急狀態期間在全美範圍內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因此,移民局宣佈將開始實施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和其它有關規定和指導,所有在2020年2月24日或之後遞交的申請都將受此制約,申請遞交的日期取決於郵件的郵戳、網上申請的遞交日期或快遞公司(如UPS、FedEx或DHL)的收據日期。
 
移民局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的執行的過程可謂是一波三折,一直處於動盪不定的狀態。美國移民局最初在2019年8月14日公佈了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對公眾負擔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和擴大並規定哪些現在或將來有可能成為公共負擔的外國人將不符合綠卡條件。移民局原計劃最終規定於2019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並在生效同時啟用一系列更新的移民申請表格。在移民局發佈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之後,許多機構和組織及包括三藩市、加利福尼亞、緬因州、華盛頓州、維吉尼亞、夏威夷等一系列地方政府和州政府在不同的聯邦法院狀告美國國土安全部及其下屬的移民局,質疑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的合法性並取得包括紐約東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加州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等數個聯邦地區法院的臨時禁令,禁止移民局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並推遲該最終規定的生效日期直至法院做出最後判決。
 
此後美國最高法院發出終止令(stay),終止各個不同聯邦地區法院臨時禁令,允許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生效。此後移民局從2020年2月24日起開始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並同時啟用包括I-129、I-539、I-485、I-944等一系列包括公共負擔內容的更新表格。
 
2020年7月29日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發佈禁令,宣佈在Covid-19疫情期間或此後任何應對Covid-19的全國健康緊急狀態期間在全美範圍內禁止實施2019年8月14日公佈的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該法院同時另外發佈一份命令(order),禁止美國國務院執行或實施根據公佈的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制訂的不得入境的標準和規定。此後移民局在2020年7月30日宣佈移民局在法院禁令的有效期內不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而使用1999年的公共負擔指導有關規定並且申請移民有關申請時不考慮申請人在申請表格中提供的公共負擔方面的資訊。
 
2020年9月11日,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2020年9月11日做出決定,全面中止2020年7月29日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發佈的禁止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的禁令,從而使移民局能夠全面恢復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在全美範圍內的實施。
 
移民局將根據聯邦上訴法院2020年9月11日的決定恢復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的實施。移民局將根據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來審核所有2020年2月24日或以後遞交各種移民申請。如果有些在2020年7月29日至今遞交的申請已經獲得移民局批准,那麼移民局將不會重新審理這些申請而將維持審理決定。如果申請人在2020年7月29日之後遞交了I-485調整身份申請,移民局可能會被要求申請人再遞交I-944表格自給自足聲明(Declaration of Self Sufficiency)。如果移民局在2020年10月13日之前收到的I-485申請沒有帶要求的表格和證據的話,移民局仍然會接受這些申請但會要求補充任何短缺的表格和證據。而如果2020年10月13日之後遞交的I-485申請沒有同時包括其它要求的表格和證據,移民局將會拒絕此類申請。另外移民局將會要求已經遞交的I-129申請、I-539申請和I-539A申請補充任何短期的資訊。
 
以上是移民局在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2020年9月11日決定允許移民局在內的全美範圍內恢復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後發佈的資訊,宣佈從2020年2月24日恢復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有關讀者需要注意的是今後遞交移民申請時需要填寫公共負擔有關資訊和提供公共負擔有關的支持檔,否則移民局可能會退案或要求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