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局在2019年8月12日宣佈了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對公眾負擔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和擴大並規定哪些現在或將來有可能成為公共負擔的外國人將不符合綠卡條件。移民局原計劃最終規定於2019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但由於一些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臨時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而未能如期實施。此後美國最高法院於2020年1月27日發出終止令(stay),終止聯邦地區法院在2019年10月11日頒佈的臨時禁令,允許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在全美除伊利諾州之外生效。美國最高法院在2020年2月21日又發出終止令(stay),終止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在伊利諾州的禁令。至此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在全美都可以實施。根據移民局消息,移民局從2020年2月24日起在包括伊利諾州在內的全美境內開始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並同時啟用一系列更新表格。移民局近期了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最終規定的有關問答,對該規定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和問題解答。 問:最終規定什麼時候生效? 答:最終規定原計劃於2019年10月15日生效,但由於一系列訴訟而無法實施,此後移民局將最終規定在全美的生效日期改為2020年2月24日。移民局將根據申請遞交的日期決定是否適用最終規定,最終規定只適用於那些郵戳日期或網上遞交日期為2020年2月24日的申請,而在此之前遞交的申請將適用以往政策,即1999年臨時指導(1999 Interim Field Guidance)有關規定。另外無論有關移民申請在2020年2月24日之前或之後遞交,移民局都不會考慮領取的1999年臨時指導排除的公共福利(例如營養補貼計畫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醫療補助Medicaid等)除非這些福利是在2020年2月24日或之後領取的。綠卡調整身份申請人不需要報告2020年2月24日之前領取或獲准領取的1999年臨時指導排除的公共福利。 對於那些1999年臨時指導項下的公共福利(如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貧困家庭臨時補助General Assistance or 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政府出資的長期護理Institutionalization for long-term care at government expense等),移民局會作為全面考慮的一部分將在2020年2月24日之前領取的上述援助作為一個不利因素來考慮,但這不是一個重大不利因素並且過去領取援助時間的長短也不重要。 那些申請非移民身份延期或轉換身份的申請人不需要報告2020年2月24日之前領取的公共福利。 問:最終規定有哪些改變? 答:最終規定改變了公共負擔和公共福利的定義。最終規定還改變了移民局在決定外國人是否在將來可能會成為公共負擔從而不符合入境或身份轉換的條件時使用的標準。 在有限的情況下如果移民局請求的話,被決定構成公共負擔不得入境的申請人可以支付公共負擔保釋金而轉換為綠卡身份。最終規定設置的最低保釋金金額為8,100美元,此金額每年將根據消費者價格指數進行通貨膨脹調整,而申請人的保釋金金額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在有些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獲得因公共負擔的原因不得入境的豁免。 另外根據最終規定,那些取得非移民身份以來任何36個月期間有超過12月享受最終規定項下的公共福利的非移民身份的延期或改變身份申請人通常都不符合延期或改變身份的要求。 問:哪些人會因公共負擔的理由不得入境? 答:除非屬於國會特別豁免的情況(例如難民或庇護申請人、聯邦暴力受害婦女法〔Feder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下的申請人和某些T或U簽證的申請人),下列外國人都可能因公共負擔的理由不得入境: 在境外的移民或非移民簽證持有者; 持移民或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的人員;及 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調整身份申請人。 大部分綠卡人員從境外回美國時都不會因公共負擔等理由而不得入境。但有些由於其特殊情況被視為入境申請人的綠卡人員可能會因公共負擔的理由而不得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