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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24日開始實施“公共負擔”新規則
2020年2月24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將在全國範圍內(伊利諾州除外)實施“公共負擔不與受理的最終規則”(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final rule),將關注會造成公共負擔者的移民申請並不予接受。
 
美國移民法的基本原則一直是自給自足(Self-sufficiency)。自1800年以來,國會規定那些需要依靠“公共福利”而不能自我照顧的人不能被美國所接納。
 
1952年的《移民和國籍法》規定,美國境內的外國人不能靠公共資源來滿足其需求,而需靠自己的能力或家人、贊助者和私人組織的資源。1996年後,聯邦法律更規定外國人必須自給自足。
 
*哪些屬於“公共負擔”?
1. 任何聯邦、州、地方或部落的現金援助;
 
2. 社會安全補助金(SSI);
 
3. 貧困家庭臨時援助(TANF);
 
4. 聯邦、州或地方的現金福利計畫;
 
5. 營養補充援助計畫(SNAP,即“食品券”);
 
6. 住房選擇、修復和租金援助;
 
7. 聯邦資助的醫療補助;
 
該規則規定,非移民身份者如果在36個月內總計獲得超過12個月的公共福利(如果一個月內獲得2項福利,則算2個月的福利),通常無法更改身份和獲得延期。此次公佈的“最終規則”計算在2019年10月15日或之後獲得的福利。
 
*規則適用人群
1. 入學申請人;
 
2. 申請美國境內法永久居民(綠卡)的外國人;
 
3. 持非移民簽證入境需延長居留期或更改為其他類別的非移民簽證的外國人。
 
*該規則不適用於:
1. 美國公民 。
 
2. 被國會豁免的外國人。例如具有特殊移民簽證的難民、庇護者、阿富汗人和伊拉克人,以及某些非移民的人口販運和犯罪的受害人,根據《對婦女暴力法》的申請人,特殊移民少年,或由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授予豁免權的人。
 
 
3. 已在美軍中服役或在預備隊服役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被領養的兒童。
 
4. 美國國土安全部DHS認可的非公共負擔者包括:用於治療“緊急醫療狀況”;與《殘疾人教育法》相關的服務或收益;地方法律規定的學校的服務或福利;21歲以下的外國人;孕婦和婦女懷孕的最後一天開始的60天內。
 
5. DHS考慮申請人本人獲得的公共利益,而非代理或監護的人。
 
最後,當移民官員想做出“公共收擔不予受理”的裁決時,還須考慮申情人:(一)年齡; (二)健康; (三)家庭狀況; (四)資產、資源和財務狀況; (五)教育和技能; (六)准移民狀態; (七)預計入學時間; (八)I-864表格中的規定。
 
“最終規則”將使聯邦政府能夠更好地執行美國移民法的規定,並衡量該人是否具備獲得美國綠卡以及調整身份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