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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非法移民欲取消「遞解出境」 難在哪裡?
許多人輸了政治庇護,從此身背遞解令,黑在美國多年。有人以為在美國居住十年,若直系公民親屬有特殊需求,仍有機會轉身分,其實這雖然可以暫緩遣返,而打掉遞解令並不容易。
 
 
林女士2016年2月22日被移民法官暫停她的庇護申請(pretermitting asylum),給予她暫緩遞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出境,但是拒絕取消她的遞解令(denying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林女士上訴後,案子在2017年5月24日被移民上訴委員會(BIA)維持原判;她繼續上訴至紐約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上週五(8月30日)仍被駁回。
 
針對巡迴上訴法庭判決書,林女士認為,她的政治庇護敗訴是因為移民法官未能提供給她機會,為她的特殊情況作證,因為她當時是一個有經濟困難的單身母親。然而政府爭辯說,我們不需要考慮這個論點。因此林女士依此向BIA上訴時,被駁回。
 
不過,她的這個特殊情況,則為她贏得了「暫緩遞解」。但她的條件還未能獲批「取消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也即是華人俗稱的「10年綠卡」,這是一種讓沒有合法身分的非法移民,在移民法庭中取得豁免並不被遞解出境的方式。
 
巡迴法庭指出,如果非法移民向移民法庭請求取消遞解,需滿足四項基本條件:她在美國連續居住(continuously physically present)10年以上;遞解會對她持有美國公民身分或綠卡的家人造成特殊且極不尋常的困難 (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她可以證明自己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從未被定罪或是觸犯某些法律。
 
法庭表示,林女士和丈夫都未能作證說,他們的孩子或林女士的繼子(stepson)會因她的遣返而遭受任何特殊的困難。雖然林的丈夫作證時說,若太太被遣返,他很難一邊工作還同時照顧好孩子們,法官卻得出結論,認為這種困難並沒有特別的不尋常之處。
 
此外,一名心理學家作證說,林的女兒沒有要求治療abandonment issues(害怕被拋棄)、治療抑鬱症和焦慮,林的女兒在四年內只參加了五次治療。因此,與林女士自己的結論相反,該機構的結論是,林的女兒不需要藥物治療或接受常規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