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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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在咫尺的EB-5新法規 |
EB-5產業所焦慮地等待的這個從2017年一月由美國移民局經聯邦公報所預告的EB-5新法規,已近在眉睫。最終之修訂由美國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在6月27日完成,並通報給移民局以待最終公告。最後就由移民局經聯邦公報公告,使它成為全國的新法規。儘管正式的公告日期尚未確定,但業界內行人都知道再幾天或一兩週之後它就會被公布。
目前我們知道:
該草案把EB-5規定的「就業目標區域」(TEA)的最低投資金額50萬美金調高到135萬美金、1百萬美金的該目標區域之外的投資額調整到180萬美金。新規定也重新定義就業目標區域,使其限縮到該EB-5計畫所在的行政普查區,以及失業率加權平均值至少是全國平均值的150%以上之相鄰普查區。鄉村的就業目標區域仍維持原先之定義:位於大都市統計區(MSA)之外,以及位於任何超過兩萬人口或以上之城鎮。該草案也把州政府對於就業目標區域之劃定權拿走,並將該權限歸給美國移民局。該草案也包含各樣其他規章,最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這些已通過I-526申請之投資者卻歷經投資案經受重大變故、失敗或舞弊,或該區域中心業已停業(儘管過錯不在投資人身上),他們的「優先日期」之保留權將會更動,。當然,業界對關於投資額和就業目標區域之異動方面已經有強烈抗議。許多人認為,135萬美金和180萬美金的規定根本太高,這將會扼殺潛在的投資市場。許多人也對於移民局接管就業目標區域之劃定程序表達異議,認為移民局根本沒有能力處理它的業務量,也無法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完成其案件審核。關於就業目標區域的認定之爭論也持續著,很多人認為一個項目案的影響力和勞動力會擴及其計畫所在位置及鄰近區域之行政普查區,並認為新規定的定義太武斷且太狹隘。
我們不知道的是:
生效日期。我們不知道新規定何時會公布,以及它會不會於生效日前,容許30天寬容期,或者部份或全部的新規定都會即刻生效,甚至溯及既往去影響待審核之申請。正常來說,行政程序法要求政府機關在生效日和公告日之間給予至少30天緩衝。若新法規所涉甚廣,政府機關得以讓緩衝期延長到諸如60或90天。我們認為「溯及既往」的案件在這邊不太可能發生,因為它會導致大量訴訟(我們公司將會作為起訴的領頭人)。同樣地,我們也不認為新法規會在公告日同一天生效。我們所寄望且預期的是,會有至少30天的寬容期,所以說對於投資者、區域中心或EB-5計畫來說,不須慌張。那些待審核的案件也預計將不會受到新法規所影響。
投資金額:
投資金額的確在上升,我們幾乎能跟您保證這點。然而,移民局是否聽從了任何關於投資金額太高的評論,EB-5計畫從工作機會製造機,變成世界富豪們的利基產品的可能性是未知的。我們就是不知道究竟那個新的最低額度門檻會是80萬、100萬、135萬美金還是其他金額。我們相信,廣大的抗議將使得移民局採取介於現有投資金額門檻和新規定的135/180萬美金的額度之間。但這都要我們看到新規定之後,才能確定。
就業目標區域:
我們知道這方面的規定亦將會改變。移民局已經決心消滅所謂的「為謀不當利益而劃定就業目標區域」的現象,於是就業目標區域之定義將會被限縮。我們希望移民局不會接管原先由州政府劃定就業目標區域之權限,因為不論定義怎樣訂定,我們都不相信移民局有能力做更多額外份量的工作,甚至於合理時間內完成另外EB5流程的案件。
下一步:
顯然對於各個項目而言,要在有限期間內、新法規的生效日前找到新投資人簽約、匯入資金並申請I-526。投資人如果要以現在的額度規定投資的話,也同樣要面對這個限期。這個期限內,也許是幾天或幾個月,不論多久,想必會有一窩蜂的申請案被遞交。而投資人的資金來源同樣也會被仔細地審視。您可以想像移民局對於這一窩蜂的申請的反應:把標準弄得嚴謹些、拒絕或駁回案件但不發出補件要求,尤其是對於那些乍看之下就不能通過的案件。某些業界人士提倡「骨架式申請」(skeletal filing)。雖然我們承認因為時間上的限制而無法臻於完善,但我們也提醒您絕不要為了匆促交件而讓申請件過於簡略。現有的項目案則要考量未來停止投資額度增加的可能性、未來增加投資額度的可能影響,以及相應的應對計畫。更不用說,投資額的改變和就業目標區域定義的改變對於現有且僅僅調漲一部份資金的項目而言將會有毀滅性的影響。
想要投資的投資人應開始整理資料去證明其資金的合法性,並且隨時安排翻譯服務來翻譯那些非英文文件。然而,在匯入資金、翻譯文件前最好還是先諮詢您的移民律師好確定該資金來源是否可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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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收到新訊息,我們將會立刻分享給您,並且隨時供您諮詢關於您的項目、區域中心其後所面對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