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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中對 H-1B 計劃的明確有益變更
這是關於擬議規則制定通知的四篇文章中的第四篇,“現代化 H-1B 要求、提供 F-1 計劃的靈活性以及影響其他非移民工人的計劃改進”,於2023 年10 月23 日發表在《聯邦公報》。書面意見應於 2023 年 12 月 22 日或之前提交。
 
美國移民局正在恢復尊重政策,該政策指示官員在先前的決定不存在重大錯誤、情況或資格沒有重大變化以及沒有對資格產生不利影響的新材料信息的情況下,考慮涉及相同當事人和事實的先前決定。這裡,移民局可以考慮加入「明確」一詞,以強調錯誤、變更、資格和不利資訊不僅應該是「重大」的,而且應該是「明確」的錯誤、變更、資格和不利訊息,以減少出現以下情況的可能性:僅根據兩名官員之間的意見分歧做出決定。
 
消除 H 專案的行程要求 - 原因是行程與 LCA 中已提供的資訊很大程度上重複。
 
如果 USCIS 在最初請求的有效期結束後批准 H-1B(通常透過重新啟動、重新考慮或上訴的有利動議),USCIS 可能會發出 RFE,詢問申請人是否想要更新預期就業日期,以及是否如果申請人希望,它可以提交與新請求的有效期相對應的不同LCA,即使LCA 在H-1B 申請提交之日之後獲得認證。然後,美國移民局將在已確定資格的新要求期限內批准 H-1B 申請,而不是要求申請人提交新的或修改後的申請。
 
H-1B 上限豁免正在以一種可能使許多組織受益的方式發生變化,因為要求非營利研究組織「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和/或應用研究,而政府研究組織則要求其「主要使命」是基礎研究和/或應用研究的實施或促進將被更改,以“主要從事”和“主要使命”替換為“基本活動”,以允許此類組織將研究作為基本活動進行,但不是主要活動從事研究或研究不是主要使命的,以滿足非營利研究或政府研究實體的定義。
 
對於上限豁免組織以及在豁免組織所在地的公司工作的同一主題,國土安全部建議將短語“大多數”更改為“至少一半”,以澄清平均分配的 H-1B 受益人他們在豁免實體和非豁免實體之間的工作時間可能有資格獲得上限豁免。在這種情況下,並考慮到許多職位都是遠端執行的,適當的重點是工作職責,而不是實際履行職責的地點。此外,受益人的職責「直接且主要促進合格組織的基本目的、使命、目標或職能」的要求將被以下要求所取代:該職責「直接促進支持或推進一項基本目的、使命、目標或職能」的活動。組織的宗旨、使命、目標或職能」。
 
美國移民局提議將薪資上限差距工作授權從 9 月 30 日自動延長至明年 4 月 1 日,以應對延遲裁決並避免就業授權可能出現的中斷。這將涵蓋 F-1 身份自動延期、完成後 OPT 和 STEM OPT。
 
美國移民局澄清,申請人可以在上限案件中輸入 10 月 1 日之後的任何日期,只要請求的日期不超過申請日期後六個月,而不必擔心申請被拒絕。
 
關於受益人所有者,國土安全部希望鼓勵受益人擁有的企業參與 H-1B 計劃,其理念是受益人必須在大部分時間履行專業職業職責,即使他或她可能履行與擁有企業直接相關的職責並指導業務。非專業職業職責必須與擁有和指導申請人的業務直接相關,儘管受益人可以履行一些附帶職責,例如影印或接聽電話。非專業職業職責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簽署租約、尋找投資者和談判合約。(看來這份請願書必須詳細說明執行每項工作職責所花費的時間百分比)。DHS 正在嘗試為受益人何時擁有控股權益(即受益人擁有申請人 50​​% 以上的股份或受益人擁有申請人的多數投票權)設定合理的條件。初次批准和首次延期的時間為 18 個月,後續延期將不受限制,最多可批准三年。
 
我們的系列到此結束。
 
上述條款及其先前的條款並未完全涵蓋擬議規則的所有部分。讀者可以在2023 年 10 月 23 日《聯邦公報》第 88 卷第 203 期中仔細閱讀完整提案。所涵蓋的部分是作者認為最重要、最有趣的部分。總而言之,除了以受益者為中心的提議之外,還有一些新穎的主張,有些是成功的法庭挑戰的結果,有些只是常識性的。國土安全部評論道:「當國土安全部考慮到註冊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利益相關者帶來巨大的成本節約,以及該機構為所有上限主題案件恢復到紙質歸檔系統所需的大量資源時,其好處如果提議的以受益人為中心的系統在三月份尚未準備好,那麼考慮到災難性的濫用行為,“擁有一個註冊系統仍然超過成本和任何由無聊的申請引起的潛在問題”是荒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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