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USCIS 在最初請求的有效期結束後批准 H-1B(通常透過重新啟動、重新考慮或上訴的有利動議),USCIS 可能會發出 RFE,詢問申請人是否想要更新預期就業日期,以及是否如果申請人希望,它可以提交與新請求的有效期相對應的不同LCA,即使LCA 在H-1B 申請提交之日之後獲得認證。然後,美國移民局將在已確定資格的新要求期限內批准 H-1B 申請,而不是要求申請人提交新的或修改後的申請。
H-1B 上限豁免正在以一種可能使許多組織受益的方式發生變化,因為要求非營利研究組織「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和/或應用研究,而政府研究組織則要求其「主要使命」是基礎研究和/或應用研究的實施或促進將被更改,以“主要從事”和“主要使命”替換為“基本活動”,以允許此類組織將研究作為基本活動進行,但不是主要活動從事研究或研究不是主要使命的,以滿足非營利研究或政府研究實體的定義。
對於上限豁免組織以及在豁免組織所在地的公司工作的同一主題,國土安全部建議將短語“大多數”更改為“至少一半”,以澄清平均分配的 H-1B 受益人他們在豁免實體和非豁免實體之間的工作時間可能有資格獲得上限豁免。在這種情況下,並考慮到許多職位都是遠端執行的,適當的重點是工作職責,而不是實際履行職責的地點。此外,受益人的職責「直接且主要促進合格組織的基本目的、使命、目標或職能」的要求將被以下要求所取代:該職責「直接促進支持或推進一項基本目的、使命、目標或職能」的活動。組織的宗旨、使命、目標或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