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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S 的 H-1B 規則為舊制度帶來新變化
國土安全部提議對免於 H-1B 簽證年度法定限額的雇主的定義進行現代化改造,以便為非營利組織和政府研究組織以及不直接受僱於合格組織的受益人創造更大的靈活性。具體來說,國土安全部提議改變“非營利研究組織”和“政府研究組織”的定義,將“主要參與”和“主要使命”替換為“基本活動”,以允許非營利實體或政府研究組織作為基本活動,但主要不從事研究,或研究不是主要使命,以滿足非營利研究實體的定義。
 
此外,DHS 提議修改受益人獲得 H-1B 上限豁免的要求,即受益人不直接受僱於符合資格的組織,但仍提供必要的工作,即使他們的職責不一定直接促進組織的基本目的。
 
DHS 也建議提供彈性,例如自動延長 F-1 身分的期限以及根據 8 CFR 274a.12(c)(3)(i)(B) 或 (C) 授予的任何就業授權,直至 4 月 1 日相關財政年度的10 月1 日,而不是同一財政年度的10 月1 日,以避免F-1 學生將身分更改為H-1B 的合法身分和就業授權受到干擾。此外,國土安全部還提議澄清有關 H-1B 上限申請中要求的就業開始日期的要求,以允許在相關財政年度 10 月 1 日之後提出要求的開始日期,這與當前的 USCIS 政策一致。
 
國土安全部還提議透過改變 USCIS 選擇註冊的方式來解決 H-1B 上限註冊濫用問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是透過註冊來選擇,而是透過唯一的受益人來選擇註冊,從而減少了為增加選擇機會而玩弄流程的可能性,並有助於確保每個受益人都有相同的被選擇機會,無論提交了多少註冊。代表他們。國土安全部也建議澄清,禁止相關實體為同一受益人提交多項註冊,類似於禁止相關實體為同一受益人針對同一財政年度的數字分配提交多項上限主題申請。
 
此外,國土安全部建議將美國移民局拒絕 H-1B 申請或撤銷已批准的 H-1B 申請(如果基礎註冊包含虛假證明或因其他原因無效)的能力編入法典。國土安全部進一步建議透過以下方式提高 H-1B 計畫的完整性:(1) 將其請求合約的權力編入法典;(2) 要求申請人證明,截至請求的開始日期,其在受益人可用的專業職業中擁有實際的、非推測性的職位;(3) 確保勞動條件申請(LCA)適當支持並與申請相符;(4) 修改「美國雇主」的定義,將現有的要求編入法典,即申請人在要求的開始日期之前為受益人提供在美國境內工作的真實工作機會,並與國土安全部現行政策保持一致;(5) 增加申請人在美國合法存在並願意接受傳票送達的要求。
 
國土安全部也建議澄清受益人可能有資格獲得 H-1B 身份,同時為受益人何時擁有申請實體的控股權設定合理的條件。國土安全部也提議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進行實地考察的權力編入法典,並澄清拒絕進行實地考察可能會導致申請被拒絕或撤銷。此外,國土安全部建議澄清,如果H-1B 員工將被聘用給第三方,這意味著他們將簽訂合約來填補第三方組織中的職位,這是該第三方的要求,而不是申請人的要求,在確定該職位是否為專業職業時最相關的。透過這些規定,DHS 旨在防止詐欺和濫用,並維護 H-1B 計劃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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