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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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澄清 L-1 申請政策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 USCIS 政策手冊中發布了 政策指南 (PDF, 311.12 KB), 澄清獨資企業不得代表其所有者提出申請,因為獨資企業並不作為獨立的法律實體存在來自業主。
本政策手冊更新確認了現有指南。這項更新將獨資經營者與自營申請人(例如擁有單一所有者的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區分開來,其中公司或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是與其所有者分開且不同的法律實體,這可以為該所有者提出請求。
此更新還澄清了有關一攬子請願書的指導。國際組織代表請願書中指定的所有個體實體提交一攬子 L-1 申請。美國移民局正在更新政策指南,以澄清未能及時提交一攬子請願書延期不會觸發在提交另一份一攬子請願書之前的 3 年等待期。
該指導意見載於政策手冊第二卷,立即生效。政策手冊中包含的指南控制並取代先前有關該主題的任何相關指南。
L-1 非移民簽證分類使屬於合格組織的美國雇主能夠將員工從其相關的外國辦事處之一暫時轉移到美國境內。現有的美國移民局政策和實踐規定,獨資企業不得代表其所有者提交 L-1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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