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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局為 EB-5 所需的投資期限和與終止的區域中心相關的投資者提供額外指導
我們針對 2022 年 EB -5 改革與誠信法案 (RIA) 對《移民和國籍法》(INA) 中 EB-5 計劃的變更的解釋提供額外指導,特別是所需的投資時間範圍以及我們如何對待 與已終止的區域中心有關聯的投資者。
 
本指南闡明了 EB-5 投資者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後 提交 表格 I-526(獨立投資者的移民申請)或 表格 I-526E(區域中心投資者的移民申請)所需的投資時間範圍,如放射免疫分析。
 
對於根據 RIA 頒布之日或之後提交的 EB-5 移民簽證申請尋求取消 INA 216A 永久居民身份條件的投資者(RIA 後投資者),RIA 取消了投資者必須維持其投資的要求在他們的有條件居留期間。RIA 也修改了 INA 203(b)(5)(A)(i)(對新商業企業投資或積極投資所需金額資本的分類的一般要求),並添加了新的措辭: INA 203(b)( 5)(A)(i) 要求的投資必須預計持續投資至少兩年。
 
由於 RIA 做出的這些變化,在 RIA 頒布後提交分類申請的投資者不再需要在有條件居留期間維持投資,這可能會在未來很多年,並且取決於投資者無法控制的因素,例如簽證可用性。
 
相反,INA 現在只要求在滿足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的情況下,預計投資必須持續至少兩年。儘管法規沒有明確規定 INA 203(b)(5)(A)(i) 規定的兩年期何時開始,但我們將開始日期解釋為進行必要金額的合格投資的日期。換句話說,我們將使用投資注入新商業企業並根據適用要求面臨風險的日期,包括提供給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的日期。如果在提交 I-526 或 I-526E 申請之前投資超過兩年,則在正確提交 I-526 或 I-526E 時,通常仍應保留投資,以便我們能夠適當評估資格。
 
在 RIA 頒布之前,區域中心的終止將被視為尚未獲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的投資者資格的重大改變,因此很可能導致相關投資者申請被拒絕或撤銷。RIA 在 INA 203(b)(5)(M)中新增了一項新條款 ,允許與終止的區域中心相關的善意投資者在某些情況下保留資格。由於該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其是否僅適用於 RIA 後的投資者或也適用於 RIA 前的投資者,因此我們還就如何在區域中心終止時為 RIA 前的投資者解釋這一新規定提供指導:
 

  • 我們將 INA 203(b)(5)(M) 解釋為適用於與已終止的區域中心相關的 RIA 前投資者。我們不會嚴格應用INA 203(b)(5)(M) 規定的某些時間框架,而是將延長RIA 前投資者回應區域中心終止通知的截止日期,直到該機構裁定其I-526 表格申請。如果需要,我們可以向投資者發出證據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以確定持續的資格。
  • 我們可以利用程序彈性將持續資格通知的回覆期限延長 180 天。
  • 當區域中心因純粹行政違規而被終止時,我們可以確定該終止通常不會對 RIA 之前投資者的基本資格產生不利影響,因為他們的投資和由此產生的就業機會將不會受到干擾。
  • 當區域中心因可能影響其關聯投資者的持續資格的實質原因而終止時,我們可以選擇不延長適用的回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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