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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根據令人信服的情況提供有關就業授權文件的指導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今天根據 8 CFR 204.5(p) 中的現有監管要求發布了關於在令人信服的情況下首次和續簽就業授權文件 (EAD) 申請資格標準的政策指南。
 
如果申請人有資格根據令人信服的情況獲得初始 EAD,他們必須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主申請人是經批准的 I-140 表格(外國工人移民申請)的主要受益人,屬於第 1、第 2 或第 3 類就業優先類別;
主申請人在提交 I-765 表格就業許可申請時處於有效的 E-3、H-1B、H-1B1、O-1 或 L-1 非移民身份或授權寬限期;
主申請人未提交身份調整申請;
根據申請人在提交 I-765 表格時有效的美國國務院簽證公告中相關最終行動日期的優先日期,主申請人無法獲得移民簽證;
申請人及其家屬按要求提供生物識別信息;
申請人及其家屬沒有被判犯有重罪或兩項或多項輕罪;和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酌情決定,主申請人證明有令人信服的情況可以證明簽發就業許可是合理的。
該指南涵蓋了主申請人及其家屬的令人信服的情況,並提供了一份非詳盡的情況清單,列出了可能導致發現存在令人信服的情況的情況,包括嚴重疾病和殘疾、雇主糾紛或報復、對申請人的其他重大傷害,或對雇主造成重大干擾。
 
該指南還提供了申請人可以提交的證據的詳細信息,以證明這些令人信服的情況之一。例如,主申請人的移民簽證申請已獲批准,屬於超額認購簽證類別或收費區域,並且在美國居住了很長時間,可以提交證據,例如學校或高等教育入學記錄、抵押貸款記錄、或長期租賃記錄,以支持對令人信服的情況的潛在發現。迫不得已的情況可能包括,如果由於失業,該家庭可能被迫虧本賣房、讓孩子輟學並搬回自己的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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