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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雇主需要在不傷害他們的情況下利用他們在外國出生的員工
無論雇主已經在國外設有辦事處還是剛剛開始擴展業務,他們在外國出生的員工都可能是非常寶貴的資產。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法律、語言、傳統、文化、情感和職業道德。我可能沒有在這裡列出許多其他差異,但是這幾個例子應該可以說明這一點。員工擁有不同的背景,擁有豐富、多樣化和個性化的知識、技能和能力 (KSA)。希望充分利用其勞動力的雇主在將其在外國出生的員工送往美國或離開美國之前,需要謹慎行事。
 
擴大業務的一種方法是將員工轉移到國外和本國以外的企業,換句話說,就是輸出員工。另一種方法是將員工從國外引進本國甚至第三國,具體取決於組織的跨國程度。從美國移民法的角度來看,我們可能主要處理臨時安置的 H 和 L 非移民簽證申請。H-1 和 L-1 非移民通常會作為 EB-1 或 EB-2 移民在美國過渡到更長期的工作。H-2 員工通常可能會過渡到 EB-3 移民身份。還有其他涉及學生簽證或其他身份的排列,例如 TPS、DED 或假釋身份。本文更關注更傳統的基於就業的課程。
 
在與環球旅行的員工打交道時,需要牢記許多輔助問題。特定簽證對總停留時間和身份有特定限制。在影響未來地位變化或維持地位的各種情況下,就業時期存在先決條件。在員工獲得合法永久居民 (LPR) 身份或以白話方式獲得綠卡後,未來入籍的問題就開始發揮作用了。
 
  雇主可以幫助其在外國出生的僱員的一種方法是聘請內部移民顧問,或至少有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助理來處理文書工作。可能涉及大量文書工作。如果傾向於聘請內部法律顧問,請注意在哪裡劃清界限。如果律師對雇主和僱員都承擔過多責任,則可能會出現利益衝突問題。使用的請願書是針對非移民工人的 I-129 和針對移民工人的 I-140。這些請願書由雇主提交並支付費用,這些只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表格。雇主還必須與勞工部 (DOL) 打交道。僱員必須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打交道,也許還需要與國務院 (DOS) 打交道。
 
雇主支付 USCIS 表格 N-470,為入籍目的保留居留權的申請也是一種標準做法。對於這件事,許多雇主和僱員都不太了解最後一個。它由長期被派往國外的 LPR 僱員使用,通常由雇主攜帶直系親屬(配偶和孩子),以避免破壞他們作為美國公民的入籍資格。一旦外國出生的僱員入籍,該僱員及其雇主就可以自由呼吸,不再需要支付申請費和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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