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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 I-751待審期間 受益人無義務告知將離婚
讀者問:
 
我在2019年1月與丈夫遞交了聯合簽名的解除有條件綠卡I-751的申請。那時我的前夫對我情感虐待,並和craigslist網站的妓女一起欺騙我(我有截圖和他發送信息和圖片的副本)。我們有過真正的婚姻和很多強有力的經濟聯繫證據,但是由於上面我提到的原因,我不能再和他在一起了。我諮詢了一位律師,他告訴我去提出離婚,但不要通知美國移民局,除非移民局發補材料的通知或打電話給我要我去面談。原因之一是在加州要拿到離婚證最快要6個月。在我5月申請離婚的時候,I-751的申請已經等了5個月。我一提交離婚,就搬了出去,並向美國移民局更改了我的地址。2020年2月,我在不需要補材料或面談的情況下收到了綠卡。當然,那時我感到欣慰和高興。我的離婚手續是在收到綠卡一年後才完成。這會有問題嗎?
 
答:
 
依我看,你的移民身分還可以。你在仍與前夫居住的期間申請了 I-751,直到五個月後才開始離婚訴訟,你從未收到補材料或面談的通知,並且你在離婚確定之前就收到了綠卡。我不認為在I-751申請待決期間你有義務必須告訴美國移民局你已經啟動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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